合法的债权依法受保护【案件回放】2016年3月2日,母某某经其朋友李某介绍认识林某某。当日,母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县支行其个人账户以转账方式将70000元借款打入林某某个人账户,同年3月6日,母某某以同样转账方式向林某某支付借款10000元,林某某两次向母某某借款共计80000元。林某某收到借款后,并未向母某某出具借款借据。之后,林某某未将该借款80000元...
合法的债权依法受保护
【案件回放】
2016年3月2日,母某某经其朋友李某介绍认识林某某。当日,母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县支行其个人账户以转账方式将70000元借款打入林某某个人账户,同年3月6日,母某某以同样转账方式向林某某支付借款10000元,林某某两次向母某某借款共计80000元。林某某收到借款后,并未向母某某出具借款借据。之后,林某某未将该借款80000元返还母某某。
【律师论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 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母某某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事实并要求借款人林某某返还借款,林某某并未就其收取母某某转账款项是否属于借款或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提出抗辩并进行举证,母某某主张其与林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予以确认。母某某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且双方的借贷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母某某与林某某之间的借贷并未约定借款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林某某可以随时返还借款,母某某可以催告林某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律师提醒】
在进行民间资金流转活动中,行为人应当充分注意自己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同时提高自己的证据意识,保存好债权凭证以及转账凭证等证据,最大程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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