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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应以实际存在的合法债权为限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0:45:23 浏览量:246

债权转让应以实际存在的合法债权为限【案情回放】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甲公司尚欠乙公司15万工程款未支付,但由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造成了损失,需赔偿甲公司5万。后李四自制了债权转让合同,通过他人向乙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说情,由其在债权转让合同上加盖了乙公司印章,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15万债权转让给李四所有和收...

  债权转让应以实际存在的合法债权为限


  【案情回放】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甲公司尚欠乙公司15万工程款未支付,但由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造成了损失,需赔偿甲公司5万。后李四自制了债权转让合同,通过他人向乙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说情,由其在债权转让合同上加盖了乙公司印章,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15万债权转让给李四所有和收取。后李四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1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效。甲公司出具工程结算清单与李四起诉金额及债权转让合同金额不符,结合双方结算时约定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相关损失5万元,赔偿款在工程款中抵扣,确认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有权对其享有的合法债权进行转让,但超出其合法债权部分无效。遂判决甲公司依法支付李四10万元。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裁判要旨】


  债权人有权对其享有的合法债权进行转让,但超出其合法债权部分无效。债权转让合同自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之日起发生效力,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依法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不因未通知债务人而影响效力。受让人以起诉方式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具备通知债务的法律效力。债权受让人起诉维权的诉讼时效受原债权时效限制,并由债权受让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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