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16时55分,被害人肖某按约定至被告人陈某租住的上海市嘉定区XX公路XX号XX酒店XX楼XX房间,商谈两人之间的情感(肖意外怀孕)及经济问题等。期间,两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拉扯,肖某倒地,陈某用左手掐肖脖子,右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入肖的颈部横拉割颈,致肖颈部大量流血。后被经过此处的酒店工作人员孙某等人发现询问是否需要帮助报警,陈某以恋人间吵架为由拒绝,...
【案件回放】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16时55分,被害人肖某按约定至被告人陈某租住的上海市嘉定区XX公路XX号XX酒店XX楼XX房间,商谈两人之间的情感(肖意外怀孕)及经济问题等。期间,两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拉扯,肖某倒地,陈某用左手掐肖脖子,右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入肖的颈部横拉割颈,致肖颈部大量流血。后被经过此处的酒店工作人员孙某等人发现询问是否需要帮助报警,陈某以恋人间吵架为由拒绝,肖某呼救求助。孙某等人报警后,肖某走出房间,倒在走廊中,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民警接报后将留于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的陈某人赃俱获。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经鉴定,肖某因外伤致颈部创口长达10.9厘米,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陈某家属代为其对肖某进行了赔礼道歉,肖对陈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的陈述及其出具的谅解书,证人黄某、李某、冉某、潘某、王某、孙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扣押、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及照片,验伤通知书、急诊病例材料、就医记录、出院小结、检验报告、鉴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智尚酒店入住单,陈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被告人陈某持刀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控、辩双方关于陈强系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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