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8年,杨正银(已判刑)欲出卖自己生育的男婴并通过杨正发(已判刑)的介绍认识被告人陈光金,后陈光金联系何伟文(已判刑)前来购买该男婴。后杨正银夫妇前往广西合浦县将该男婴以人民币5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何伟文,事后陈光金获取介绍费人民币4000元。【法律依据】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事实】
2018年,杨正银(已判刑)欲出卖自己生育的男婴并通过杨正发(已判刑)的介绍认识被告人陈光金,后陈光金联系何伟文(已判刑)前来购买该男婴。后杨正银夫妇前往广西合浦县将该男婴以人民币5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何伟文,事后陈光金获取介绍费人民币4000元。
【法律依据】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律师提醒】
被告人陈光金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贩卖婴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光金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及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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