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4年,被告人阿力么子作及其丈夫吉比日拉(已判刑)在山东省将被告人阿力么子作产下的一名男婴(翟某1)贩卖给买家翟某2,并从中获利3.5万元。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阿力么子作在福建省安溪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男婴,取名吉某。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阿力么子作及其丈夫吉比日拉以11万元的价格将男婴贩卖给买家黄某1、许某,后将该名男婴改名为黄某2,并从中...
【案件事实】
2014年,被告人阿力么子作及其丈夫吉比日拉(已判刑)在山东省将被告人阿力么子作产下的一名男婴(翟某1)贩卖给买家翟某2,并从中获利3.5万元。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阿力么子作在福建省安溪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男婴,取名吉某。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阿力么子作及其丈夫吉比日拉以11万元的价格将男婴贩卖给买家黄某1、许某,后将该名男婴改名为黄某2,并从中获利5万元。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阿力么子作到布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律师提醒】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阿力么子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阿力么子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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