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9年5月,赵某在北京市某区某房间内,以强吻、搂抱张某的方式进行猥亵。张某报案,当日,某分局某派出所将赵某传唤至该所,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海淀分局认定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猥亵他人。在依法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后,某分局对赵某作出处罚决定并向其送达。【法律依据】...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赵某在北京市某区某房间内,以强吻、搂抱张某的方式进行猥亵。张某报案,当日,某分局某派出所将赵某传唤至该所,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海淀分局认定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猥亵他人。在依法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后,某分局对赵某作出处罚决定并向其送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律师提醒】
根据原告赵某及第三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在案陈述,结合在案证人证言,均可以证实原告赵某对第三人张某在客观上实施了亲吻、搂抱的猥亵行为。被告某分局根据以上事实,在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原告赵某作出的处罚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伍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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