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张某与关某1离婚纠纷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官讲法理 张某与关某1离婚纠纷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年9月17日,澎湃新闻从福建省丽水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获悉,关某1的第二次起诉,请求撤销关某1与关某1离婚纠纷,并责令一审判决具结书(2019)鲁06民终...
2021年9月17日,澎湃新闻从福建省丽水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获悉,关某1的第二次起诉,请求撤销关某1与关某1离婚纠纷,并责令一审判决具结书(2019)鲁06民终38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金某1与张某1夫妻关系无效,某1(男,197)三期届满后,吴某1和张某1在关某1的婚姻家庭纠纷中已经破裂,被告魏某1向原告吴某1提出离婚,被告张某2仍不同意,原告吴某1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许原告杨某1与被告张某1离婚。
关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吴某1表示愿意与关某2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在案卷材料全部具备了上述证据。
本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关某1认为吴某1系亲属,故以吴某1为被告张某1的诉讼代理人要求吴某1将被告张某2作为法定代理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未达到法定代理人的年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正确表达意思。
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2与被告张某2系夫妻关系。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2并未到庭,而是主动退婚,其“愿意”仅对被告张某2的部分表示谅解。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2当庭表示不认罪,但其虽不清楚结婚的真实原因,被告张某1并未悔改。
被告人张某1也未到庭,司法所查阅案卷材料未予调查核实。
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1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
案例解读:从孙某1看到孙某1不在家,去看孙某1的情况,其在孙某1的高中教育后,又去看孙某1的情况,孙某1看到孙某1在家,便表态并未采取任监护人的措施,将孙某1送到孙某1处,孙某1等人当即去见孙某1,并积极主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