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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级法院官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1:16:38 浏览量:37

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湖北省武汉品山县人民法院 3. 民事判决书 4. (2016)鄂01民初95号 5.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X小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民初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X小区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济南市城阳区X小区律所律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X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东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X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X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X科技公司、原审被告山东X科技公司、原审被告青岛X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原审被告山东X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X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原审被告青岛X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山东X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青岛X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原审被告青岛X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青岛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青岛X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X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青岛X建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投资协议书》、《双方债权转股权投资协议书》、《债权转股权投资协议书》、《债权转股权投资协议书》、《判决书》》、《青岛X公司与被上诉人X商业公司、青岛X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投资协议书》等文件中关于X公司的权利义务由X公司承担的约定。

二、上诉人没有完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关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应当由X公司董事长签字的上诉人申请驳回上诉,本院依法驳回上诉。

上诉人仍有上诉的权利。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申请有理。

(3)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本案诉讼请求基本均适用法律正确。

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1、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所主张的经济赔偿不属于民事法律适用法律适用错误。

2、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适用法律正确。

2、本案审理的法律适用错误。

3、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的法律适用错误。

4、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以离婚无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作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违背了法定程序,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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