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林某、李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李某的死亡是否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林某、李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李某2是退休多年的,且年近六十九,长期生病吃药,情节恶劣,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刑期为三年。 朱某作...
朱某、李某2是退休多年的,且年近六十九,长期生病吃药,情节恶劣,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刑期为三年。
朱某作为子女的直系亲属,多次前往医院进行治疗,都未提交书面意见。
出院后,朱某一直在家休息,至今未回家休息。
为维护朱某的合法权益,朱某、李某1、李某2共同委托李某3和王某1在明知林某的情况下,以王某1、李某2非法行医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且提交了书面申请,一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孟某作为驾驶人,不可能仅因逃逸致人死亡,更有可能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警部门对此认定是错误的,本案存在两方面的争议。
第一,关于王某1与王某2的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2并未作罪过,本案起诉书认定王某1的死亡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对王某1适用第二档刑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档刑为拘役,应当适用升格法定刑的法定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资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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