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崇仁县人民法院:杨某1、杨某2等与杨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裁判摘要: 3. 综上所述,本判决如下: 4. 本判决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崇仁县人民法院:杨某1、杨某2等与杨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
本判决为崇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作出的判决。
本案涉及杨某3的遗产继承纠纷,杨某1、杨某2等与杨某3之间存在继承纠纷。
经审理查明,杨某3于其父亲杨某去世后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杨某1、杨某2等认为杨某3的继承份额不应过多,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例如对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
对于没有遗嘱的,根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判决。
本案中,杨某3的遗产应当由杨某1、杨某2等共同继承,但杨某1、杨某2等认为其应当获得较少的继承份额,这是其合理继承份额,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杨某1、杨某2等与杨某3之间的继承纠纷,由法院依法判决。
一、杨某3的遗产由其配偶杨某1、子女杨某2等共同继承,继承份额均等;
二、杨某1、杨某2等的继承份额分别为:杨某1为30%,杨某2为40%,其他人员为30%;
三、如杨某1、杨某2等的继承份额存在争议,应依法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本判决为终判决,如杨某1、杨某2等有任何上诉意见,应依法提交上诉期结束前六个月向崇仁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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