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如下: 2. 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与王某1、王某2...
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与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即支付原告李某遗产继承份额为50%。
二、被告王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即支付原告李某遗产继承份额为30%。
三、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原告李某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1为原告李某的继父,被告王某2为原告李某的继母。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于1995年结婚,被告王某2于1997年结婚。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生育一子一女,即被告王某1的儿子王某3和女儿李某。
被告王某1于2019年去世,被告王某2于2020年去世。
原告李某为保护其遗产继承权,与被告王某1的两个儿子王某1和王某2发生继承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范畴,依法应当受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王某1的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但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主要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并应当照顾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王某1的遗产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被告王某2的遗产应当适当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4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一年,但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
本案中,被告王某1和被告王某2的继承纠纷应当在一年内提起诉讼。
现原告李某已经与被告王某1的两个儿子王某1和王某2发生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5条的规定,应等待继承纠纷解决后,再行提起诉讼。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本案由被告王某1的两个儿子王某1和王某2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即支付原告李某遗产继承份额为50%。
被告王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即支付原告李某遗产继承份额为30%。
(一)协助原告李某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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