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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0:13:13 浏览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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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原告李某某,男,XX岁,汉族,XX省XX市XX县人,住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杨某某,女,XX岁,汉族,XX省XX市XX县人,住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XX年XX月XX日经人协商一致,决定离婚。

双方于该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已履行。

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和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结婚,现被告杨某某已怀孕,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有冲突。

被告杨某某多次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现原告身体严重不适,生活难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因离婚分割财产达不成协议的,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权归父母所有,对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权归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纠纷,依法应由被告杨某某承担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因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离婚诉讼的,应当受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身体严重不适,生活难以维持,已构成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应向原告李某某赔偿人民币XX元整。

本案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上。

原告李某某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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