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理案件法院名称:英山县人民法院 3. 审理案件法院日期:2022年1月11日 4. 其他事项均无争议,双方同意离婚并达成上述协议。 5. 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
[字号]
[日期]
原告王某,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
被告杜某1,女,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1于2021年5月20日经人协商后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1于2021年5月20日协议离婚,双方不再续弦。
二、被告杜某1应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给原告王某,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位于英山县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室。
三、被告杜某1应将其所有的车辆一辆给原告王某,车辆型号为XXXXX,车牌号码为XXXXX。
四、被告杜某1应协助原告王某完成房屋装修工作,费用由被告杜某1承担。
五、双方离婚后,原、被告的抚养权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协议达成后,原告王某向被告杜某1交付了上述财产,被告杜某1也履行了协议内容。
原告王某因与被告杜某1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1于2021年5月20日达成的上述离婚协议,双方均履行了协议内容。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被告杜某1应将其所有的房屋给原告王某,车辆给原告王某,协助完成房屋装修工作,其他事项均无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因抚养权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抚养权问题应依法由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杜某1应负担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被告承担全部费用。
被告杜某1应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给原告王某,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位于英山县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室。
被告杜某1应将其所有的车辆一辆给原告王某,车辆型号为XXXXX,车牌号码为XXXXX。
被告杜某1应协助原告王某完成房屋装修工作,费用由被告杜某1承担。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杜某1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告杜某1应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给原告王某,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位于英山县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室;
二、被告杜某1应将其所有的车辆一辆给原告王某,车辆型号为XXXXX,车牌号码为XXXXX;
三、被告杜某1应协助原告王某完成房屋装修工作,费用由被告杜某1承担;
如被告杜某1拒不履行上述判决,原告王某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审理结束,特此报告。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