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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7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亦生育一女,双方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长期稳定,并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信任、促进感情和睦的基础上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离婚手续,但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本案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不准予原告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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