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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胡建案宣判(王某与杜某1离婚纠纷 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21:30:32 浏览量: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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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杜某1离婚纠纷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鄂124民初3586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5-04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7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亦生育一女,双方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长期稳定,并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信任、促进感情和睦的基础上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离婚手续,但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本案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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