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孙某某、徐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由某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 3.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4. 被告徐某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据此,判决如下: 6. 审...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立案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被告徐某某因工作原因,于某年某月某日起开始在某地居住,原告孙某某则于同月同日在某地居住。
后被告徐某某因工作原因,需前往某地多次,原告孙某某也曾多次前往某地照顾被告徐某某。
双方因日常居住问题、照顾孩子问题、经济支出等问题曾多次发生争吵和冲突。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离婚。
被告徐某某多次前往原告孙某某居住的地区,给原告孙某某造成了经济上的困难,同时也给双方的家庭生活带来了不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孙某某在照顾孩子方面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应当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判决如下:
三、原告孙某某应向被告徐某某支付照顾孩子期间的经济补偿5000元,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徐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原告孙某某居住的房屋,并协助原告孙某某恢复房屋原状。
本案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上。
原告孙某某上诉,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依法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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