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何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子女抚养 4. 财产分割 5. 被告陈某某应向原告何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6. 双方共同财产...
原告何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某于协议签订后离婚。
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子女抚养权均归被告陈某某所有;
被告陈某某应承担子女的日常起居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
子女由被告陈某某抚养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双方财产均归各自所有;
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争议财产。
协议签字后,原告何某按照协议向被告陈某某支付了子女抚养费用。
后原告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按照《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承担子女抚养费用;
被告陈某某应向原告何某支付人民币40万元;
双方共同财产无争议,均保持不变。
原告何某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陈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
原告何某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陈某某为本案第三人,并要求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判决离婚;
对于本案的执行问题,判决被告陈某某应向原告何某支付人民币4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如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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