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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花山法院电话号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何某1与何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20:15:38 浏览量:71

1.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关于何某1与何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5.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关于何某1与何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某1,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20日,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被告何某2,女,汉族,生于1958年10月15日,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于1996年8月1日签订《丧偶抚养协议》,约定原告何某1去世后,被告何某2负责照顾原告的丧偶母亲。

协议生效后,被告何某2按照协议履行了照顾义务。

2019年5月23日,原告何某1去世,享年60岁。

原告何某1的继承人为原告何某1的父母和子女。

被告何某2认为自己作为原告何某1的母亲,有权继承原告何某1的遗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何某2是否有权继承原告何某1的遗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1的遗产包括房产一处、车辆一辆以及银行存款若干。

被告何某2于1996年8月1日与原告何某1签订《丧偶抚养协议》,明确约定被告何某2负责照顾原告何某1的丧偶母亲。

协议生效后,被告何某2按照协议履行了照顾义务。

2019年5月23日,原告何某1去世,享年60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有权继承遗产。”

《丧偶抚养协议》明确约定被告何某2负责照顾原告何某1的丧偶母亲,因此被告何某2有权继承原告何某1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分割应当协商一致;

没有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割。”

本案中,被告何某2与原告何某1没有协商一致,因此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割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何某2应先继承原告何某1的房产一处和车辆一辆,再继承原告何某1的银行存款若干。

因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2享有继承权,有权继承原告何某1的遗产为房产一处、车辆一辆以及银行存款若干。

本案的判决生效后,原告何某1的父母和子女应依据判决内容协助被告何某2履行照顾原告母亲的义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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