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3. 本案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 4.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判决书 被告何某1、被告何某2因...
被告何某1、被告何某2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1应承担本案的遗产继承份额的50%,即.5元;
二、被告何某2应承担本案的遗产继承份额的40%,即.4元;
三、被告何某1、被告何某2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1与原告何某2于1998年1月1日立下一份遗嘱,约定被告何某1应继承原告何某2的遗产。
然而,原告何某2于2019年1月2日去世,其遗产分割事宜引起争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应依法应由原告何某2的继承人即被告何某1、被告何某2承担继承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何某1与原告何某2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配偶关系,其与被告何某2的继承关系应按照子女关系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继承人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一般按照继承顺序继承,但法律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何某2的遗产应首先由其配偶子女共同继承,被告何某1、被告何某2作为其子女的被告,在继承原告何某2的遗产时应承担适当的继承份额。
被告何某1应承担本案的遗产继承份额的50%,即.5元;
被告何某2应承担本案的遗产继承份额的40%,即.4元;
被告何某1、被告何某2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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