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永县人民法院:何某1与何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由江永县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如下: 3. 确认何某1与何某2之间的法定继承关系; 4. 确认何某1与何某2之间的遗产分割份额; 5. 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中何某1为法定继承人,何某2为顺序继承人,何某1先于何某2丧失继承权,其对何某2的遗产享有优先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遗产的分割应当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何某1与何某2之间未协商一致,依法应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本案中,何某1患有精神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因此其遗产分割应当适当减轻。
综上所述,本案中何某1与何某2之间的法定继承关系成立,何某1与何某2之间的遗产分割份额应根据协商的结果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案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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