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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法院判决书公布网(梁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4:38:18 浏览量: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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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陕016民初170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9-12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凡,被告肖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凤霞、肖天,被告肖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1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某诉称,她与被告肖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年1月12日在灵璧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1、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无共同债权。

3、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4、债务的处理。

5、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6、车辆、存款、股票、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益、债权、有价值的字画、各种金饰及家私、家电设施等。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

8、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0、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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