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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梁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凡,被告肖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凤霞、肖天,被告肖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1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她与被告肖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年1月12日在灵璧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1、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无共同债权。
3、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4、债务的处理。
5、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6、车辆、存款、股票、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益、债权、有价值的字画、各种金饰及家私、家电设施等。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
8、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0、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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