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杨某甲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黄山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6)黔05民初725号 ...
【文书来源】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建涛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甲、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9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于2017年8月起诉离婚,庭审中本院多次作缺席判决。
现原告杨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确立恋爱关系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并取名杨某丙,现随原告杨某乙生活。
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
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杨某甲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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