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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审理王某诉赵某(杨某甲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20:19:53 浏览量:52

1. 杨某甲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黄山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6)黔05民初725号 ...

杨某甲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黄山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6)黔05民初72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6-03-13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建涛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甲、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9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于2017年8月起诉离婚,庭审中本院多次作缺席判决。

现原告杨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确立恋爱关系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并取名杨某丙,现随原告杨某乙生活。

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

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某甲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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