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王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7)苏0282民初4814号 ...
【文书来源】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元直至刘某年满18周岁止。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婚初较能融洽生活,原告以装修粉刷涂料为业贴补家用、被告在家带孩子在外打工,被告每年有固定的工作环境,生活上照管孩子,让被告和他爸一起生活。
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返回涉案房屋居住。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
本案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对此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孙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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