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闵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仁怀市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4)仁民初字第3212号 ...
【文书来源】
原告闵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王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闵某、被告肖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肖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元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9月在信丰工业园务工时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肖某3。
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尤其是被告脾气暴躁,动辄对原告大打出手,2017年9月被告生气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孩肖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线索:陇南县花园镇丰岭村民委员会一楼80413室,价值5万元);4、被告名下的国债25万元,未收回;5、婚生子肖某2归还贷款本金30万元,未收回;6、婚生男孩肖某2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7、家庭财产依法分割;8、儿子肖某2于202年7月14日出生,生前有一个月没有固定的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当本着共同财产平均分配;9、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10、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1、在前述期间内,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可先行协商,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判决。
(1)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2、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办理。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