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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18年下半年,被告杨某雇佣原告吴某在绍兴市赞成香林小区业主家中从事木工装修。2020年1月2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杨某欠原告吴某工资款15000元,并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木工吴师傅在赞成香林人工费共15000元,定于2020.10.30之前清账。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21年1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费欠款1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款清之...

案件回放

2018年下半年,被告杨雇佣原告吴在绍兴市赞成香林小区业主家中从事木工装修。2020年1月2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杨欠原告吴工资款15000元,并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木工吴师傅在赞成香林人工费共15000元,定于2020.10.30之前清账。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21年1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费欠款1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吴放弃要求被告杨承担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杨给付原告吴劳务工资款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杨负担。

律师提醒

原告吴为被告杨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2020年1月24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杨欠原告吴某劳务工资款15000元,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吴付出劳动,被告杨应当及时给付相应的劳务报酬。被告杨欠原告吴劳务报酬有其签名的欠条为证,被告杨理应及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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