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违法分包中劳务者受伤的责任划分【基本案情】徐某经同村朋友张某介绍在工地施工时被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住院治疗期间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徐某将张某诉至法院。后查实,涉案项目承包商为A公司,A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B公司,张某又从B公司分包到钢构工程,且张某没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裁判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B公司的分包系无效行为,张某系雇佣原告工作的雇主,应与B公...
工程违法分包中劳务者受伤的责任划分
【基本案情】
徐某经同村朋友张某介绍在工地施工时被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在住院治疗期间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徐某将张某诉至法院。后查实,涉案项目承包商为A公司,A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B公司,张某又从B公司分包到钢构工程,且张某没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B公司的分包系无效行为,张某系雇佣原告工作的雇主,应与B公司对原告的身体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公司辩称已经将原告的赔偿款全部付给张某并与张某已经就原告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约定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律师提醒】
总承包商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劳务分包给第三人完成,但第三人不可以再将部分分包给另外的人,此分包系无效行为,第三人与其分包的另外的人应对提供劳务受害者的身体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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