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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被告S省工程公司承建生活配套用房建设工程,并将工程中的外墙抹灰、保温、真石漆的劳务施工转包给本案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又将其转包给了被告付某某,本案原告林某某系被告付某某雇佣的施工人员。2021年9月,林某某在施工中未系安全绳,从二楼平台摔落受伤,住院治疗29天。经鉴定,林某某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事发后,付某某只支付了医疗费,其他费用不予赔偿。因原告受伤的赔偿...

【案件回放】


被告S省工程公司承建生活配套用房建设工程,并将工程中的外墙抹灰、保温、真石漆的劳务施工转包给本案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又将其转包给了被告付某某,本案原告林某某系被告付某某雇佣的施工人员。

2021年9月,林某某在施工中未系安全绳,从二楼平台摔落受伤,住院治疗29天。经鉴定,林某某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事发后,付某某只支付了医疗费,其他费用不予赔偿。因原告受伤的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协议,故诉至法院。某法院判决:由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林某某各项损失计152393.04元;被告S省工程公司、李某某对以上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系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劳务致自身受到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要依据双方的过错由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分担责任,本案林某某作为从事外墙漆工作的人员,在进行劳务过程中未系安全绳,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担30%,剩余70%应由接受劳务者付某某承担。被告S省工程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李某某,李某某又违法转包给同样不具有资质的付某某,被告S省工程公司、李某某均需对林某某的损害与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关于个人用工的责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对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均给出了规定,除了本案的因提供劳务致使自身受伤的情形外,还有因提供劳务致使他人受伤以及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提供劳务者受伤的情形。因提供劳务致使他人受伤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为接受劳务者一方,如果提供劳务者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接受劳务者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追偿,但追偿需另案处理,与侵权责任的承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提供劳务方受损害的,提供劳务方既有权要求具体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后就取得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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