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用铁链私设停车位,8岁男孩被铁链绊倒致伤,谁应担责?【案件回放】吕某是小区的业主,为停车方便,他在小区内的公共空地靠道路的一侧,自行圈定了一块空地作为自己的停车位,并私自设置了一条铁链。2021年10月17日,8岁的小军(化名)与两名小伙伴在小区内该车位附近玩耍,其中一名小伙伴助跑跳过了铁链,小军紧随其后助跑起跳,但未跨越成功,反而被铁链绊倒,导致其门牙损伤。事发后,小...
【案件回放】
吕某是小区的业主,为停车方便,他在小区内的公共空地靠道路的一侧,自行圈定了一块空地作为自己的停车位,并私自设置了一条铁链。2021年10月17日,8岁的小军(化名)与两名小伙伴在小区内该车位附近玩耍,其中一名小伙伴助跑跳过了铁链,小军紧随其后助跑起跳,但未跨越成功,反而被铁链绊倒,导致其门牙损伤。事发后,小军被送医治疗,产生医疗费2942.18元。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无权自行拆除障碍设施,但事发前已与吕某就自行圈定车位一事协商拆除。小军父母找到吕某和物业公司,要求其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最终双方未谈妥,小军父母将吕某和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吕某私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停车设施,且不能证明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对给小军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吕某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不必然导致小军受伤,小军摔倒受伤也并非是小军没有注意到吕某设置的铁链等设施而导致的。小军在明知前方有铁链等设施阻拦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存在被绊倒的可能,但小军仍采取助跑跳跃等危险动作企图跳过铁链,小军父母在监护责任上存在重大过错,且小军的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减轻吕某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督促吕某拆除违规设置的停车设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因此,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小军的人身损害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律师提醒】
私自占有公共空间是不道德的行为,私拉铁链设置车位不仅有违公德,还给公共场所带来了安全隐患。如果因私自占用公共空间而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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