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1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作为弱电施工负责人,在组织工人进行北京某区弱电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责任,致使现场工人梁某某自一层坠落地下一层受伤,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正鉴科技中心专家意见书结论为:梁某某系外伤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赵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
【案件事实】
2021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作为弱电施工负责人,在组织工人进行北京某区弱电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责任,致使现场工人梁某某自一层坠落地下一层受伤,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正鉴科技中心专家意见书结论为:梁某某系外伤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赵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案,并取得梁晓明家属的谅解。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被告人赵某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一并考虑被害人家属已取得相应赔偿,对赵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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