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承运方、托运方以及中介公司关于货损的责任,且中介公司只起到提供信息的纽带作用,并没有实际参与运输行为,因此对食品厂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回顾】
某食品厂通过中介公司介绍,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公司向中介机构交纳了信息费,并收取食品厂预付的运费。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公司只提供双方信息中介服务,不承担承托双方发生纠纷所造成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后来,该趟运输车辆侧翻导致货物受损,食品厂与运输公司商讨赔偿事宜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和中介公司对货物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除法定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货损,货主主张赔偿时,中介公司要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中介公司只收取中介费,并未参与实际运输,运输合同中又明确约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划分,此时中介公司不承担货损责任。
(2)中介公司不仅收取中介费,还具有运输指挥、协调行为。此时即使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划分,但中介公司因实际参与了运输行为,应与承运人共同承担货损责任。
(3)中介公司不仅收取中介费,还在运费中分得提成,该提成行为实际参与了运输费用的分配,此时应视为中介公司实际参与了运输活动,应与承运人共同承担货损责任。
本案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承运方、托运方以及中介公司关于货损的责任,且中介公司只起到提供信息的纽带作用,并没有实际参与运输行为,因此对食品厂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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