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4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市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副主任期间,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擅自放宽鉴定标准,通过修改专家鉴定意见并最终作出审核结论的方式,为陈建强等89名不符合相关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人员违规办理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致使相关人员违规提前领取退休养老金,造成国家社保...
【案件事实】
2014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市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副主任期间,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擅自放宽鉴定标准,通过修改专家鉴定意见并最终作出审核结论的方式,为陈建强等89名不符合相关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人员违规办理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致使相关人员违规提前领取退休养老金,造成国家社保基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万余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退赔情况,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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