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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我国,超市等商家可以拒绝收取美金。对此,《民法典》第514条明确规定:“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相关案例

     一名来自美国的学生来中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某日,到酒店附近的超市买零食,结账时拿出了美金。超市的售货员称他们不收取美金,让手机支付或者到银行换取人民币。该学生称她忘了带手机,身上也只有美金了。还称售货员不收取美金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即便是在中国的超市,也不能限制她使用美金。


法律分析


      在我国,超市等商家可以拒绝收取美金。对此,《民法典》第514条明确规定:“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其中实际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交付标的物和支付金钱的地点。由此可知,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对于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支付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实际履行地在我国内地,需要当事人用人民币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收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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