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案例回顾】
周小姐与一男子宋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交往,后两人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小华,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三年后,由于生活琐事,两人经常吵架。宋某便一走了之,且不承认小华为自己的亲生儿子,拒绝负担对小华的抚养义务。为了解决小华的抚养问题,周小姐多次找宋某协商,可宋某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周小姐以小华为原告,将宋某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小华的抚养费。在庭审中,宋某一直不承认小华为其亲生子,也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最后,法院在未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判令宋某每月支付给小华抚养费5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在本案中,周小姐是在与宋某同居期间生下小华的,且三人在一起生活长达三年。这些事实都表明,小华很可能就是宋某的亲生子。鉴于宋某否认自己与小华存在亲子关系,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其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是小华的亲生父亲。但他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也拒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便可以根据查明的综合事实,依法推定宋某与小华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进而判决宋某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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