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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21年,被告人潘某1因其父亲生病治疗及其他生活琐事,与妹妹潘某2之间产生矛盾,潘某1认为其母亲谈某偏心潘某2,并因此对谈某心生怨恨。2021年8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1来到光山县××乡××村××组其母亲谈某的房间,就谈某养老问题提出质问,逼迫谈某在其与潘某2之间作出明确选择。在逼问谈某未果的情况下,潘某1使用柴刀击打谈某身体多个部位,见谈某没有呼吸,遂将柴刀扔进自家门口水塘中。...

案件回放

2021年,被告人潘1因其父亲生病治疗及其他生活琐事,与妹妹潘2之间产生矛盾,潘1认为其母亲谈某偏心潘2,并因此对谈某心生怨恨。

2021年8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潘1来到光山县××乡××村××组其母亲谈某的房间,就谈某养老问题提出质问,逼迫谈某在其与潘2之间作出明确选择。在逼问谈某未果的情况下,潘1使用柴刀击打谈某身体多个部位,见谈某没有呼吸,遂将柴刀扔进自家门口水塘中。随后潘1返回家中将其殴打谈某的事情告诉其妻子邱某,邱某即前往谈某卧室查看,后将谈某尚未死亡的情况告诉潘1。潘1再次来到其母亲家中,见谈某未死亡,又用双手掐住谈某的脖子,在欲将谈某掐死时被湾邻潘某等人阻止。经光山县XXX物证鉴定室鉴定: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潘1于当日向光山县XXX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9月29日,经信阳申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潘1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谈某的陈述,证人邱某、赵某、潘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被告人潘1因生活琐事,不计后果,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潘1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潘1作案时身患精神分裂症,经法定程序鉴定,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1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上述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潘1减轻处罚的意见,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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