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聚焦 > 刑法 > 刑法法律法规 > 刑法法则 > 未成年成万元商品

【案件事实】2006年7月6日下午13时许,在金乡县,被告人潘振宾以帮助邻居李某照看孩子为由,将李某一岁多的儿子王某天带出卖给他人,潘振宾获利1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潘振宾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所实。【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妇女、儿童的,处五年...

【案件事实】

   200676日下午13时许,在金乡县,被告人潘振宾以帮助邻居李某照看孩子为由,将李某一岁多的儿子王某天带出卖给他人,潘振宾获利1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潘振宾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所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律师提醒】

   被告人潘振宾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振宾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观点予以采纳。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