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1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鄄城县北,遇到一名迷路且有交流障碍的妇女(侯某某,谐音),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王某某将该妇女拐至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其家中,后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二被告人共同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该妇女出卖给鄄城县凤凰镇张美坤村村民张某2(另案处理)为妻,并于当日下午将该妇女送至张某2家中。同日傍晚,该妇女欲离开张某2家,遭到张某2的...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鄄城县北,遇到一名迷路且有交流障碍的妇女(侯某某,谐音),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王某某将该妇女拐至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其家中,后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二被告人共同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该妇女出卖给鄄城县凤凰镇张美坤村村民张某2(另案处理)为妻,并于当日下午将该妇女送至张某2家中。同日傍晚,该妇女欲离开张某2家,遭到张某2的阻拦,在与张某2拉扯过程中,被围观村民报警。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向张某2索要报酬人民币500元,因案发未果。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于案发后返还给了张某。
2021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律师提醒】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对二被告人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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