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年9月份,被告人张启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从中获利人民币3200元。经查,出租的三张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诈骗,2022年9月30日单向流入资金合计人民币2827628.66元,其中的201240.11元为杨某新(湘阴籍)、王某等...
【案件事实】
2022年9月份,被告人张启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从中获利人民币3200元。经查,出租的三张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诈骗,2022年9月30日单向流入资金合计人民币2827628.66元,其中的201240.11元为杨某新(湘阴籍)、王某等七人的被骗资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分析】
被告人张启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启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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