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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为送亲属就医而醉驾,违法嘛?


  【案情回放】


  小徐与家人庆祝生日时喝了一瓶红酒,其妻子突然倒地昏迷不醒,小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小徐得知后即驾驶小型轿车,将妻子送至医院抢救。后因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小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23mg乙醇/100ml血液。


  检察院认为,小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小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小徐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小徐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其行为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案发时小徐认识到其妻子正在面临生命危险,出于不得已而醉酒驾驶损害另一法益,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遂认为小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将面临生命危险且医疗救护资源无法及时到达的亲属,深夜从偏僻乡村送至医院,客观上保护的生命权法益重于危险驾驶罪所保护的一般公共安全,符合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不需予以刑法评价。


  进行法益衡量时,应当根据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进行客观、合理判断,需要考虑危险源、危险的紧迫性与重大性、损害行为的程度、当事人的忍受义务等一般因素,有时还需要考虑社会善良风俗、伦理道德、文化价值等特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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