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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花山区中级人民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何某1与何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9:54:54 浏览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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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何某1与何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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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2018)皖0102民初1295号

案件概述

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瑾、被告何某2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一村X号院落内的房产由原告何某1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是兄弟关系。

母亲罗品宗于204年3月17日去世,父亲何林氏(2010年6月25日去世)于2012年12月26日去世。

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一村X号X栋X单元X号房屋是何林与何某2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当时为了多占用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与母亲张玉兰生前共同所有的位于花溪学士路望哨坡南区X号房屋(以下简称林场权证西向南关县政府签订)土房三间,土房三间(有证),但被告何某2认为该两处房屋是何林与何学文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且原告不能举证,本院认为不宜分割,双方有争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何某2辩称,涉案房屋现在的4间房屋是何林与何学文的夫妻共同财产,何林去世后,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其遗产应由其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继承。

何学文于202年8月17日在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死亡,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

何学文于2015年6月12日去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何学文与陈学义均为原告,其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陈学义曾将其在富德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并出具书面意见、提交了证明、证明、证明、声明进行了公证、书写了证明、声明、放弃了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继承有两个特点:第一,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满足被继承人(遗嘱人)死亡和所立遗嘱合法这两个法律事实,缺少任何一项,遗嘱继承即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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