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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花山区中级人民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何某1与何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4:26:09 浏览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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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何某1与何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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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3民初93号

案件概述

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何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被告何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当阳市×办事处×组一幢二层砖混结构平房及一层三间厨房,原告需向二被告支付补偿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是兄弟姐妹关系。

被继承人何某7(202年2月1日死亡),其生前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李某5于20年8月17日病故,二人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原告与两被告就涉案房屋的租金进行分割,其中原告占有份额为1/3,被告同意按照比例分割。

各被告均提供1/3份额。

原告何某1、第三人何某2、何某3认可各人的主张,并提供了发票及收据等证据。

被告何某4认可该证据,认可了查询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死亡后,其享有的合法继承权利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被继承人何某4生前与其父母均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何某4、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韩某1均为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产无人继承怎么办需要分情况讨论。

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但是生前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如果既没有受遗赠人,也没有继承人,那么遗产应当归国家所有,并且该笔遗产需要用于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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