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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法院院长简介((刘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2:42:53 浏览量: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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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202)川0502民初821号

刘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刘某,女,19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城某村。

被告:张某,男,19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城某村。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与孙某1离婚;

  2. 请求本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年7月1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原被告婚后未生育,随即在洛阳市东城某房屋处生活。

20年7月1日,原被告与王某离婚后,原被告与王某发生争吵。

2018年7月10日王某将张某交由被告王某抚养。

王某将张某抚养至成年后,王某随即向村委会和派出所多次索要钱款。

203年1月1日王某被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原告张某经夫妻合谋,王某与原告张某分别在其母亲王某处借款,并签订了一份借条,借款金额10万元,年息19%。

203年10月4日张某与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起诉请求李某偿还王某欠款40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虽然有了婚姻关系,但是非法同居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婚姻关系”的产生,是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生活,不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新增的一项兜底条款,故本案中王某和王某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有的法院是驳回诉讼请求的,也有的法院是驳回诉讼请求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诉讼请求都是诉讼请求的,只有以下三种情形:

  1. 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驳回诉讼请求,即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偿还债务,被告人刘某不能偿还债务;

  2. 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判决被告人刘某偿还欠款;

  3. 诉讼请求必须是有事实依据的诉讼请求;

  4. 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摄图网

案例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隐藏、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五)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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