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经审理,本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3. 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1离婚。 4. 被告孙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孙某1承担。 6....
原告刘某,男,x岁,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x年x月x日取得x学位。
被告孙某1,女,x岁,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x年x月x日取得x学位。
本案由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1离婚纠纷一案,于x年x月x日由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本院依法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1于x年x月x日结婚,婚后感情较好。
然而,自x年x月起,被告孙某1因个人事务经常出差,长时间不在家,原告刘某感到孤独和不满,逐渐产生了婆媳矛盾、夫妻不和等问题。
此外,被告孙某1还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使得夫妻之间的感情日益破裂。
经原告刘某多次要求离婚,但被告孙某1不同意离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刘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孙某1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原告刘某应赔偿被告孙某1因离婚产生的经济赔偿共计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被告孙某1不服,可于x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刘某上诉于x年x月x日,x月x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本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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