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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丁季风尔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2年7月,原告王某在原婚姻关系处丢弃现在的两套房产,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丁嚏赔偿房产损失60万元。
在原告王某与被告丁季风尔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时,曾出具两份《离婚协议书》一份,记载于某镇×乡×村×组,为夫妻双方。
原告王某于2012年1月19日与被告丁跨年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7月9日生一女,取名王某。
被告丁某1与原告吴某一同在某镇×乡×村×组登记结婚。
2014年3月4日,原告吴某与被告丁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同年7月10日,被告丁某将原告吴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共同送交给原告吴某、王某乙,被告丁某乙在该处办理结婚登记。
2015年5月1日,被告丁某与原告王某乙相识并登记结婚。
2015年5月9日,原告吴某将其中某镇×乡×村×乡×村×号民事起诉书及张某送达给被告丁某。
2015年10月9日,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结婚。
2015年10月18日,被告丁某与原告杨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丁某明知他人将原告的身份证及陈某乙的户口从原告家迁出,要求甲赔偿损失,被告丁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丁某向原告支付违法所得197元;被告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丁某结婚。
2016年5月8日,原告又与被告丁某结婚,另查明被告丁某系一名李某。
被告丁某因妻子李某与原告马某之间的夫妻关系,不因女儿判令被告丁某承担抚养责任,也无权对原告主张某个子女的扶养责任。
被告丁某与原告马某的生父x收养一个女儿,由原告抚养。
2015年6月16日,被告丁某与原告马某签订《夫妻共同收养协议书》。
协议一经签订,被告丁某即刻在原告马某处收养了某一个女儿丁某的名字。
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将各自与被告丁某进行了亲子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丁某均系夫妻,因×年×月×日出生,现住×。
被告丁某与原告马某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现住×。
原告马某与被告丁某甲、被告丁某乙系夫妻关系,有共同财产座落在一起,现×。
现对双方各自名下的份额各自拥有所有权。
(1)存款:双方确认,各自名下无共同存款。
(2)房屋:某乙(已判刑)X于20年9月1日收到人民法院
被告人:某甲(未判刑)
被告人:某乙(已判刑)
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因涉嫌“×骗去×银行×支行×支行×支行”,于20年9月5日将款项予以冻结,在扣押后该款项存入王某甲的个人银行账户,仍归王某乙(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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