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 唐河县法院今天开庭宣判结果(unk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

唐河县法院今天开庭宣判结果(unk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9:27:51 浏览量:97

1. 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唐河县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鄂124民初143号 ...

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鄂124民初143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5-2

审理经过

原告闫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闫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徽、被告闫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全、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闫某2、闫某3。

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分居两地,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不予考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了解不深,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生活,互不尽赡养义务,故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其与被告之间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因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故不可以分割,但被告可以另案起诉原告要求分割财产。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若有更多问题请联系小编,找律师在线咨询请联系律师在线网,推荐专业律师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唐河县 某某 u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