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编号:XXX 3. 判决日期:2022年2月20日 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李某与原告杨某1于2022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于协议生效后离婚,被告李某应向原告杨某1支付5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 ...
被告李某与原告杨某1于2022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于协议生效后离婚,被告李某应向原告杨某1支付5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
协议生效后,被告李某按照协议向原告杨某1支付了50万元。
然而,自付款之日起至今年2月19日,被告李某未按协议向原告杨某1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杨某1多次催讨,被告李某却一再拖延,至今已有十年之久。
原告杨某1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补偿的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向原告杨某1支付50万元离婚补偿,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李某辩称,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应受到违约行为的指责。
被告认为,其在付款期限内已经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原告杨某1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与被告无关。
尉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22年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被告李某已经按照协议向原告杨某1支付了50万元,且其在付款期限内已经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不应受到违约行为的指责。
然而,原告杨某1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杨某1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向原告杨某1支付50万元离婚补偿,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向原告杨某1支付50万元离婚补偿,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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