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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案件宣判(丁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6:56:18 浏览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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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2022年12月10日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被告丁某与被告刘某1于2021年10月20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现本案经审理查明,如下如下:

一、被告丁某与被告刘某1婚姻关系的情况

被告丁某于2005年1月1日结婚,与被告刘某1于2019年1月2日结婚。

双方结婚时,均无配偶。

被告丁某与被告刘某1育有一子,即被告的儿子丁某,被告丁某与被告刘某1育有一女,即被告的女儿刘某。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丁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的问题。

三、证据和论证

  1. 证人证言

被告丁某的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证言一致,证明被告丁某与被告刘某1于2021年10月20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刘某1的证人李某1证言一致,证明被告刘某1与被告丁某于2021年10月20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1.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

合议庭认为当事人的请求不合理的,可以报请院长批准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丁某与被告刘某1婚姻关系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四、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

被告丁某应向被告刘某1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被告刘某1应向被告丁某支付人民币5万元作为离婚补偿。

本案终结。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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