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丁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日期:2022年12月10日 3. 审判长:XXX 4. 审判员:XXX 5. 审判员:XXX 6. 被告丁某与被告刘某1婚姻...
被告丁某与被告刘某1于2021年10月20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现本案经审理查明,如下如下:
被告丁某于2005年1月1日结婚,与被告刘某1于2019年1月2日结婚。
双方结婚时,均无配偶。
被告丁某与被告刘某1育有一子,即被告的儿子丁某,被告丁某与被告刘某1育有一女,即被告的女儿刘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丁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的问题。
被告丁某的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证言一致,证明被告丁某与被告刘某1于2021年10月20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刘某1的证人李某1证言一致,证明被告刘某1与被告丁某于2021年10月20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
合议庭认为当事人的请求不合理的,可以报请院长批准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丁某与被告刘某1婚姻关系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被告丁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
被告丁某应向被告刘某1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被告刘某1应向被告丁某支付人民币5万元作为离婚补偿。
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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