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裁判日期:2019年10月11日 3. 原告王某提出下列诉讼请求: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19年10月11日 原告王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
原告王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某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女,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某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2016年1月1日结婚,并于同年4月1日生育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原告于2019年5月1日向被告提出离婚请求。
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一直拖延不离。
本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答辩称,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在公司担任客服经理,原告王某在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被告与原告在工作中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双方感情基础不够稳定,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其不同意离婚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即婚龄期间的工资及奖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其中5万元给被告,5万元给原告。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上判决。
原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予以维持。
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予以认可。
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予以维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上判决。
原告王某提出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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