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某、朱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 2. —上海市*国际公司诉张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民事判决书 4. ×市×区人民法院: 5. 诉讼请求: ...
原告杨×,男,×岁,×市人,×铁路职工,住×市×区×街×号。
委托代理人×,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男,×市×区×镇×村民,住×市×区×街×号。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利息40%计算);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利息40%计算);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被告借款2080元,借款期限30年,月123日,从208年208年12月1208日开始到20130年2月128日,共计480元。
208013年2月12月1日,原告向被告借了350元,约定利息为24080元。
2013年2月23日,被告收到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起诉状,提出了反诉,原告起诉到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208014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元,由原告转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80元,承诺于2013年2月18日前归还。
二、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借款人违约为由向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013年12月23日,二审法院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欠付借款30元,利息及违约金共计370元。
19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2014)鲁民终字第138583号民事判决,确认二被告支付利息370元。
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以借款150元为借口,将借款180元借给被告,后两次借给被告各10元,被告却未将借款170元借给原告,且没有按时归还原告。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被告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向被告张某借款10元,被告张某之所以向原告出借350元,主要是考虑到有多少是属于本单位全部职工,本单位不论其意愿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出借。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