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1988年5月26日,高某携带尖刀进入被害人白某1家中行窃时,被正在睡觉的白某1发现。白某1见状呼救,高某持刀捅刺其颈、胸、腹等部位二十余刀,致白某1大失血休克死亡。1997年3月28日,高某携带尖刀和绳子进入被害人李某1家中,持刀向李某1索要财物并用绳子将其捆绑。李某1见状呼救,高某用绳子勒其颈部,并将床上的笤帚塞入其口中,致李某1机械性窒息死亡。高某在现场翻找财物未果,后对李...
【案情回放】 1988年5月26日,高某携带尖刀进入被害人白某1家中行窃时,被正在睡觉的白某1发现。白某1见状呼救,高某持刀捅刺其颈、胸、腹等部位二十余刀,致白某1大失血休克死亡。1997年3月28日,高某携带尖刀和绳子进入被害人李某1家中,持刀向李某1索要财物并用绳子将其捆绑。李某1见状呼救,高某用绳子勒其颈部,并将床上的笤帚塞入其口中,致李某1机械性窒息死亡。高某在现场翻找财物未果,后对李某1尸体实施了奸淫。 在随后的五年间,高某为谋取钱财,采用持刀捅刺致命部位或者绳索捆绑、勒颈等手段,先后实施11起抢劫犯罪,致被害人白某1、石某、李某1、杨某、邓某、姚某2、崔某1、常某8人死亡,具有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情节;在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罗某、张某、朱某3人;在入户抢劫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张某、朱某发生性关系,并奸淫姚某2尸体,割取杨某、邓某、崔某1、罗某尸体的器官、皮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作出核准同意对高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或者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奸淫或者毁损被害人尸体,其行为还构成侮辱尸体罪。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高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律师提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时隔十五年案件终于告破。所以,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否则,冰冷的牢笼将会是你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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