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1350多天,无罪释放!【案情回放】张三为某镇领导,他以其妻子的名义与某村未按法定程序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双方签订《转让林地协议》。李四以村主任的名义在该协议上签字。张三向村委会缴纳了承包费102000元。该林地由张三与李四共同经营。后开平区项目征用了该林地部分面积,经张三许可,李四找人代替张三妻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补偿协议书》,得到补偿30万元。李四从镇政府领取了30万...
羁押1350多天,无罪释放!
【案情回放】
张三为某镇领导,他以其妻子的名义与某村未按法定程序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双方签订《转让林地协议》。李四以村主任的名义在该协议上签字。张三向村委会缴纳了承包费102000元。该林地由张三与李四共同经营。后开平区项目征用了该林地部分面积,经张三许可,李四找人代替张三妻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补偿协议书》,得到补偿30万元。李四从镇政府领取了30万元的现金支票,并于当日将现金支票存入张三信用社账户。后李四以犯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以他人名义”承包某村土地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程序上的瑕疵并不直接导致承包合同无效。即使认为土地协议无效,地上附着物赔偿费也并非村集体所有,李四等人也有获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依据,所以李四获得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且李四给张三补偿款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地上物补偿费理应归实际承包人李四、张三所有。故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李四被羁押1350多天后与家人重新团聚。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对于定性问题,往往决定案件的走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要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侵占本单位财物;对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要看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准确区分二者的法律界限,说服司法人员不应将经济纠纷按照职务侵占来对待,使当事人免受牢狱之灾,还当事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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