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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母亲留两岁女儿在家饿死,牢底坐穿!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9:19:21 浏览量:157

【案情回放】乐某系非婚生子女,自幼由其祖父母抚养,十六岁左右离家独自生活,有多年吸毒史,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1年1月乐某生育一女李梦某后,与李文某同居。2012年3月乐某再育一女李某。在李文某于2013年2月27日因犯罪被羁押后,乐某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友、邻居的帮扶,抚养两个女儿。但乐某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2013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乐某将两幼女置于其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

【案情回放】

乐某系非婚生子女,自幼由其祖父母抚养,十六岁左右离家独自生活,有多年吸毒史,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1年1月乐某生育一女李梦某后,与李文某同居。2012年3月乐某再育一女李某。在李文某于2013年2月27日因犯罪被羁押后,乐某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友、邻居的帮扶,抚养两个女儿。但乐某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2013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乐某将两幼女置于其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即离家不归。乐某离家后曾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索要救助金,领取后即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乐,直至案发仍未曾回家。6月21日,社区民警至乐某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后发现李梦某、李某已死于主卧室内。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其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6月21日,公安机关将乐某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乐某系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乐某身为两被害人的生母,对被害人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乐某明知两年幼的被害人无人抚养照料,其不尽抚养义务必将会导致两被害人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但却仍然将两被害人置于封闭房间内,仅留少量食物和饮水,离家长达一个多月,不回家抚养照料两被害人,在外沉溺于吸食毒品、打游戏机和上网,从而导致两被害人因无人照料饥渴而死。乐某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乐某在负有抚养义务、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抚养义务,造成两被害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乐某审判时系怀孕的妇女,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规定,认定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提醒】

抚育未成年子女是是每一位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责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人伦准则。无论有何种理由,或者有何种经历,都不能成为不履行法定义务、漠视生命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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